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聲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審聲字第195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住高雄市 相 對 人 甲○○ 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零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42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264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紀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