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370號聲 請 人 春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8 月7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陳美月 ┌──────────────────────────────────────────────────┐ │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370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章晟企業有限│台灣中小企│03441-6 │110,495元 │96年1月11日 │AU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 │002 │隆宇工業有限│台灣中小企│1929-8 │192,460元 │96年2月5日 │AU0000000 │ │ │ │公司 │業銀行岡山│ │ │ │ │ │ │ │ │分行 │ │ │ │ │ │ ├──┼──────┼─────┼──────┼────────┼───────┼──────┼───┤ │003 │銘得螺絲工廠│兆豐商業銀│0000000000-0│37,087元 │96年1月20日 │KS0000000 │ │ │ │股份有限公司│行岡山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