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審除字第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審除字第71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惠錢淑、惠友興因共同繼承惠信亭所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該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52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452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5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紀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蔡靜雯 ┌──────────────────────────────────────────────────┐ │附表: 96年度審除字第71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0 │ │ │1000 │ │ │1 │ │ │ │ │ │ │ ├─┼───────────────┼──────────────┼────┼───┼────┼───┤ │00│三芳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0 │ │ │100 │ │ │2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