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9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965號聲 請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高鑫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一、二、三、四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6 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①7,200,000 元② 6,36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89年6 月7 日起至民國119 年6 月6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又案外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12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三、四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③3,600,000 元④3,1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間期均自民國89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19 年12月21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於民國93年6 月7 日及民國94年6 月10日因信託關係,移轉所有權予相對人高鑫開發有限公司,亦經登記在案。三、嗣案外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9年11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用①54,200,000元②70,500,000元③16,000,000元,約定利息之計算、違約金、借款期限均如契約所載,如未按期攤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案外人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4 件、放款借據及增補借據影本各3 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