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368號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2年8 月9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24,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民國82年8 月6 日起至民國112 年8 月5 日止,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民國93年6 月24日向聲請人借用10,05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5年6 月24日,利息按債務契約所載計算。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海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借據、保證書及授信約定事項影本各一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