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號原 告 彬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三龍行電子股份有限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乙○○ 被 告 竣稜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建勛律師 陳慧錚律師 黃淑芬律師 複代理人 李文哲律師 被 告 賴永祥即永祥遙控專賣店 住台中縣 建築坊五金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 兼法定代理 丙○○即泰豪五金行 人 住同上 上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損害賠償訴訟之成立與否,以被告甲○○對原告所取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新型第130715號專利權提起之第000000000NO2號舉發案是否成立為依據,因而於民國97年1 月9 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上開舉發案業已終結,審定結果為舉發不成立,有原告提出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附卷可稽,爰依職權將上開停止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