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5號原 告 彬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楊譜諺律師 原告與被告竣稜實業有限公司、甲○○、賴永祥即永祥遙控專賣店、建築坊五金有限公司、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提起將本判決主文內容刊載於蘋果日報全國版報頭下一單位(5 公分×7.5 公分)一日之訴,並就請求給付之金額由原新 台幣200 萬元,擴張為新台幣750 萬元,經核,追加起訴部分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請求給付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12,875 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15, 875元,扣除已繳裁判費23,8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2,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及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惠 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書記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