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6號原 告 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被 告 自遊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蔡陸弟律師 被 告 甲○○ 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呂茂昌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九十六年度智字第六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權。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審查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呂茂昌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6 月23日智院真勝98技協35字第0980002808號函在卷可參,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呂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