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525號聲 請 人 連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乙○○於民國95年12月5 日簽發,票據號碼0000000 號,面額新台幣(下同)213,000 元之本票1 紙,請求全部金額及其利息,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欲對於發票人行使追索權,依票據法第124 條、第85條第1 項規定應於到期日為付款之提示,始得為之。本件經核,系爭本票到期日為民國98年12月5 日,顯未到期,執票人尚不得為付款之提示,即不能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請人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