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21613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21613 號聲 請 人 台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長家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相 對 人 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補正相對人丙○○於本票上之簽名為本人親簽(因相對人丙○○己於92年3 月16日出境後,未有再入境之記錄, 而係爭本票之發票日乃96年3 月12日簽發)之證明或曾授權他人代為處理之證據(委任狀、授權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劉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