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99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9961號聲 請 人 三木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4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王少玲 ┌─────────────────────────────────────────┐ │附表: 96年度票字第9961號 │ ├──┬───────┬────────┬───────┬──────┬──────┤ │編號│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001 │95年8月15日 │20,000元 │95年9月20日 │95年9月20日 │ 024507 │ ├──┼───────┼────────┼───────┼──────┼──────┤ │002 │95年8月15日 │20,000元 │95年10月20日 │95年10月20日 024508 │ ├──┼───────┼────────┼───────┼──────┼──────┤ │003 │95年8月15日 │20,000元 │95年11月20日 │95年11月20日 024509 │ ├──┼───────┼────────┼───────┼──────┼──────┤ │004 │95年8月15日 │20,000元 │95年12月20日 │95年12月20日 0245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