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4 月 17 日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己○○ 原 告 戊○○ 原 告 乙○○ 複 代 理 人 簡文昌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被 告 甲○○ 上 二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被 告 真毅營造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被 告 庚○○ 上 二 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參 加 調 解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朝亨 訴 訟 代 理 人 蔡尚斌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4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4 月17日下午2 時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勇如 書 記 官 吳韻芳 調解委員 莊廷鐘 朗讀案由: 原告 戊○○、乙○○ 到 原告複代理人 簡文昌 到 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到 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到 參加訴訟代理人 蔡尚斌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 兩造 同意讓步。 調解委員 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真毅營造有限公司、被告庚○○願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五日前給付原告己○○、原告戊○○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元整,並願給付原告乙○○新台幣貳拾柒萬捌仟元整。 二、原告同意撤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續一字第24號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五、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甲○○、參加調解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上開調解方案。 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 莊廷鐘 原 告 乙○○ 原 告 戊○○ 原告複代理人 簡文昌 被告訴訟代理人 何俊墩律師 被告訴訟代理人 阮文泉律師 參加調解人訴訴訟代理人 蔡尚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第七庭 書記官 吳韻芳 法 官 林勇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吳韻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