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6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弄21號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雄陽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項 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19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7年2 月2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李崑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