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比瑞亞商開隆航業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賴比瑞亞商開隆航業公司與被上訴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戴金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