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80號原 告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穆秀齡即日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給付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九十六年度保險上易字十三號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賠償金,被告抗辯原告所生責任屬得向訴外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有限公司請求理賠之事項。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96年度保險上易字13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