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780號原 告 金氏科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穆秀齡即日新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丙○○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國96年度保險上易字13號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7年3 月26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原告具狀陳稱該案件業已終結,此亦經本院查明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保險上易字13號判決可參,爰依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茹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