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 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18號原 告 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律師 黃淑芬律師 吳賢明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1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享溫馨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關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南區辦公處」之記載,應更正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葉啟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