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11號原 告 中國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劉豐州律師 陳韋利律師 被 告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貳拾捌萬肆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甲○○給付之。 訴訟費用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拾萬元或同額之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令:⑴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06,872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乙○○、甲○○應連帶給付原告477,71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訴狀繕本送達後,於96年7 月19日本院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2,284,591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一位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其中228,459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由被告甲○○給付之。依前揭規定,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自應准許。 二、被告乙○○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乙○○自91年7 月1 日起至95年9 月間,任職原告公司高雄營業所擔任業務員,負責接受客戶訂購貨物及向客戶收取貨款等業務,被告甲○○自93年12月10日起擔任被告乙○○之人事保證人。詎被告乙○○自95年4 月至同年9 月期間,連續侵占如附表一所示原告客戶所交付之貨款合計1,459,404 元,且將如附表一所示之貨款共計52,925元擅自折讓予客戶,致原告應依民法第169 條表現代理之規定,負免除收取上開貨款債權之責,而受有損失。又被告於95年7 月至同年9 月期間,向原告佯稱有如附表二所示之客戶訂貨,致使原告陷於錯誤陸續出貨,被告乙○○乃直接將原告交付之貨物取走,或安排第三人冒用客戶名義簽收貨物,被告乙○○以上開詐術騙取原告合計價值如附表二所示價值772, 626元之貨物。被告乙○○上開侵占貨款、擅自折讓貨款及詐取貨物共計2,284,591 元(1,459,409+52,925+772,626 =2,284,591) 。又被告甲○○為被告乙○○之人事保證人,原應就被告乙○○95年度可得報酬總額447,719 元負賠償之責,惟因原告另有向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安產險公司)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原告之自負額為10% ,倘原告將來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就本件損害尚有10% 之金額228,459 元無法受償,故僅請求被告甲○○於原告就被告乙○○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就其中228,459 元負給付之責。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56條之2 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除供擔保金額以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甲○○則以:伊有擔任被告乙○○之人事保證人,就被告乙○○對原告所造成之損害伊不爭執,但伊無力償還等語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勞工保險卡、人事保證書、客戶對帳單、附表一所示客戶出具之付款及折讓證明書、附表二所示客戶出具之未定貨收貨證明書、新安保險公司員工誠實保證保險單、乙○○之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等件(見本院卷第13-86 、99-109頁),且為被告甲○○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87頁),而被告乙○○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是被告黃順棋確有侵占原告貨款、擅自折讓貨款及詐取貨物,致原告受有損害可堪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 條定有明文。次按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民法第756 條之2 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於95年4 月至9 月期間,侵占原告公司貨款、未經原告同意擅自折讓貨款及詐取貨物之不法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合計2,284,591 元,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乙○○賠償原告2,284,591 元,為有理由,自應准許。又原告應給付被告乙○○之95年報酬為329,808 元,業據原告提出95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9 頁),另原告曾向訴外人新安產險公司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有該保險契約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9-108頁),依該契約約定,原告就本件損害之自負額為10% ,亦即訴外人新安產險公司就被告乙○○上開侵占及詐欺取貨等損害合計2,284,591 元,將理賠原告本件損害90% 之保險金,原告予以扣除後,所餘10 %即228,459 元部分,於被告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自應由被告甲○○代負賠償之責任。被告甲○○雖辯稱無力還款,惟債務人對於所負給付金錢義務,應負無限責任,以其現在及將來之一切財產,為其債務之總擔保,其現有無資力可供清償,係屬執行有無效果事宜,不得據為免除給付之論據,故被告甲○○之抗辯尚不足採。是原告請求於其就被告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甲○○應就其中228,45 9元負給付之責,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亦為同法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 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並未定有給付期限,應於被告受催告履行而為履行,始發生遲延責任。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作為催告之意思表示,本件起訴狀繕本乃於96年3 月6 日送達與被告乙○○本人收受,於96年3 月8 日寄存送達予被告甲○○收受,有送達回執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84 頁),依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2 項規定,被告甲○○的起訴狀繕本之送達應於10 日 後即96年3 月18日發生效力,則本件原告請求之利息係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翌日起算,即應自96年3 月19日起算。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人事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黃祺順應給付原告2,284,591 元及自96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其中228,459 元及自96年3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甲○○給付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原告陳明願以現金或同額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390 條第2 項、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民事民一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書記官 洪嘉慧 附表一 ┌──┬─────────┬──────┬──────┬─────┬────┐ │編號│客戶名稱 │應收金額 │已收取金額( │擅自折讓金│ 時 間 │ │ │ │(新臺幣) │新臺幣) │額折 │(年月日)│ │ │ │ │ │ (新臺幣) │ │ ├──┼─────────┼──────┼──────┼─────┼────┤ │1 │信源實業有限公司 │57,000元 │55,860元 │1,140元 │95.8.7 │ ├──┼─────────┼──────┼──────┼─────┼────┤ │2 │樟穎企業行 │760,00元 │73,000元 │3,000元 │95.7.10 │ ├──┼─────────┼──────┼──────┼─────┼────┤ │3 │木童營造有限公司 │32,718元 │32,718元 │ 0 │95.8.23 │ ├──┼─────────┼──────┼──────┼─────┼────┤ │4 │安富水電行 │43,050元 │37,240元 │5,810元 │95.7.26 │ ├──┼─────────┼──────┼──────┼─────┼────┤ │5 │明美水電材料行 │42,000元 │37,240元 │4,760元 │95.7.8 │ ├──┼─────────┼──────┼──────┼─────┼────┤ │6 │光榮電器行 │76,000元 │74,480元 │1,520元 │95.7.8 │ │ │ ├──────┼──────┼─────┼────┤ │ │ │137,252元 │129,778元 │7,474元 │95.8.15 │ │ │ │ │ │ │ │ ├──┼─────────┼──────┼──────┼─────┼────┤ │7 │金展美股份有限公司│1,344元 │1,318元 │26元 │95.6.26 │ │ │ │ │ │ │ │ │ │ ├──────┼──────┼─────┼────┤ │ │ │76,000元 │74,480元 │1,520元 │95.7.8 │ │ │ ├──────┼──────┼─────┼────┤ │ │ │47,749元 │42,191元 │5,558元 │95.7.27 │ │ │ ├──────┼──────┼─────┼────┤ │ │ │6,248元 │6,129元 │119元 │95.8.30 │ ├──┼─────────┼──────┼──────┼─────┼────┤ │8 │金和成股份有限公 │76,000元 │74,480元 │1,520元 │95.7.8 │ │ │司 │ │ │ │ │ ├──┼─────────┼──────┼──────┼─────┼────┤ │9 │曄盈企業社 │10,089元 │10,089元 │0 │95.6 │ ├──┼─────────┼──────┼──────┼─────┼────┤ │10 │竹埔電器有限公司 │313,787元 │293,309元 │20,478元 │95.8.18 │ ├──┼─────────┼──────┼──────┼─────┼────┤ │11 │奕富實業有限公司 │307,242元 │307,242元 │0 │95.4.10 │ │ │ ├──────┼──────┼─────┼────┤ │ │ │92,450元 │92,450元 │0 │95.5.10 │ │ │ ├──────┼──────┼─────┼────┤ │ │ │117,400元 │117,400元 │0 │95.9.1 │ ├──┼─────────┼──────┼──────┼─────┼────┤ │合計│ │1,512,329元 │1,459,404元 │52,925元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客戶名稱 │被告詐得貨品 │數量│貨品價值 │時間 │ │ │ │(產品型號) │ │ │(年月)│ ├──┼────────┼────────┼──┼─────┼───┤ │1 │信源實業有限公司│FVSH2441TH │95 │48,450元 │95.8 │ │ │ ├────────┼──┼─────┼───┤ │ │ │FVSH2441TH2TJ4 │32 │17,600元 │95.8 │ ├──┼────────┼────────┼──┼─────┼───┤ │2 │安富水富材料行 │FVSH2441TH2TJ4 │7 │3,850元 │95.8 │ │ │ ├────────┼──┼─────┼───┤ │ │ │FVSH2441TH │100 │51,000元 │95.8 │ │ │ ├────────┼──┼─────┼───┤ │ │ │EFS21L-EXE/G2 │160 │11,200元 │95.8 │ ├──┼────────┼────────┼──┼─────┼───┤ │3 │佑琨企業有限公司│FS4143XH │100 │24,000元 │95.8 │ │ │ ├────────┼──┼─────┼───┤ │ │ │FVSH2441TH2TJ4 │24 │56,406元 │95.9 │ │ │ │FVSH2441TH │36 │ │ │ │ │ │FL40D/38 │1000│ │ │ │ │ ├────────┼──┼─────┼───┤ │ │ │FVSH2441TH │50 │26,250元 │95.9 │ ├──┼────────┼────────┼──┼─────┼───┤ │4 │宗盈企業行 │FS4243XH │130 │146,318元 │95.7 │ │ │ │FS1143XH │100 │ │ │ │ │ │FL40D/38 │1200│ │ │ │ │ │FL20D/16 │1300│ │ │ │ │ │FL10D │1200│ │ │ │ │ ├────────┼──┼─────┼───┤ │ │ │FVSH2441TH2TJ4 │100 │57,750元 │95.8 │ ├──┼────────┼────────┼──┼─────┼───┤ │5 │嘩盈企業社 │SH2441TH2 │100 │64,050元 │95.7 │ │ │ ├────────┼──┼─────┼───┤ │ │ │FL10D │2000│107,888元 │95.7 │ │ │ │FL20D/18 │2000│ │ │ │ │ │FS4143XH │150 │ │ │ │ │ ├────────┼──┼─────┼───┤ │ │ │FL10D │1000│42,000元 │95.8 │ │ │ │FL40D/38 │1000│ │ │ │ │ ├────────┼──┼─────┼───┤ │ │ │FL20D-EX/18 │1000│54,600元 │95.8 │ │ │ │FL40D-EX/38 │500 │ │ │ ├──┼────────┼────────┼──┼─────┼───┤ │6 │竹埔電器有限公司│FS4143XH │200 │50,400元 │95.8 │ │ │ ├────────┼──┼─────┼───┤ │ │ │FVSH2441TH │20 │10,500元 │95.8 │ ├──┼────────┼────────┼──┼─────┼───┤ │合計│ │ │ │772,262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