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949號原 告 創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大順素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六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兩造務必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盛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書記官 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