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0號聲 請 人 樹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00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2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遭竊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92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929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 月6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民事鳳山分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書記官 李崑良 附表: ┌────┬────┬────┬─────────┬─────┬─────┐ │發票人 │付款人 │ 帳 號 │ 面額(新台幣元)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 ├────┼────┼────┼─────────┼─────┼─────┤ │中國國際│中國國際│081-25-0│5,229 │95.5.23 │CH0000000 │ │商銀中鋼│商銀中鋼│0001-2 │ │ │ │ │簡易分行│簡易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