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30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3018號債 權 人 長宏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BASC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新台幣■中文金額轉換■ 元, 及自■片語■(送達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 ■片語■(利率)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 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宋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