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33151號債 權 人 信商有限公司 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之2 訴訟代理人 甲○○ 之2 債 務 人 政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政侑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或第六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五百一十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政侑企業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屏東縣新園鄉○○路495 之80號,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蘇鳴東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書記官 宋漢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