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4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4256號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宸宏藥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乙○○ 人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佰柒拾肆萬參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