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59379號債 權 人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昇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萬柒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蘇鳴東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8 日書記官 凃光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