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8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0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9836號債 權 人 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請勿寄現金,郵政匯票抬頭請寫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9 日書記官 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