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21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2111號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水道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台幣陸拾壹萬元及新台幣壹佰零肆萬元及新台幣捌拾參萬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水道股份有限公司 (水道公司)於 民國95年12月15 日 為資金週轉之需,邀同另債務人甲○○及乙○○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訂授信契約書,約定於總授信額度新台幣參佰陸拾萬元與聲請人授信往來,並願共同遵守該契約書之各項條款。 二、自97年8 月15日起相對人水道公司向聲請人借款共新台幣貳佰肆拾捌萬元整 (現放餘額2,480,000 元整), 約定自借款日起,分別於每月15日、20日及25日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詎料水道公司僅繳納利息至民國97年9 月15日止,即未再依約繳息,聲請人屢經催討,迄未清償,並且依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顯示該公司已有2 張大額退票總金額為300 萬元,是依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八條第 (1),(5)款約定,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予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附表97年度促字第62111 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台幣│水道股份有│自民國970915│至清償日止 │年息5.335% │ │ │610000│限公司,吳│起 │ │ │ │ │元 │易展,吳易│ │ │ │ │ │ │燁 │ │ │ │ ├──┼───┼─────┼──────┼──────┼───────┤ │ 2 │新台幣│水道股份有│自民國970920│至清償日止 │年息5.335% │ │ │104000│限公司,吳│起 │ │ │ │ │0元 │易展,吳易│ │ │ │ │ │ │燁 │ │ │ │ ├──┼───┼─────┼──────┼──────┼───────┤ │ 3 │新台幣│水道股份有│自民國970925│至清償日止 │年息5.335% │ │ │830000│限公司,吳│起 │ │ │ │ │元 │易展,吳易│ │ │ │ │ │ │燁 │ │ │ │ └──┴───┴─────┴──────┴──────┴───────┘ 違約金: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 1 │新台幣│水道股份有│自民國098041│至清償日止 │年息1.067% │ │ │610000│限公司,吳│6起 │ │ │ │ │元 │易展,吳易├──────┼──────┼───────┤ │ │ │燁 │自民國971016│自民國980415│年息0.5335% │ │ │ │ │起 │止 │ │ ├──┼───┼─────┼──────┼──────┼───────┤ │ 2 │新台幣│水道股份有│自民國098042│至清償日止 │年息1.067% │ │ │104000│限公司,吳│1起 │ │ │ │ │0元 │易展,吳易├──────┼──────┼───────┤ │ │ │燁 │自民國097102│自民國098042│年息0.5335% │ │ │ │ │1起 │0止 │ │ ├──┼───┼─────┼──────┼──────┼───────┤ │ 3 │新台幣│水道股份有│自民國098042│至清償日止 │年息1.067% │ │ │830000│限公司,吳│6起 │ │ │ │ │元 │易展,吳易├──────┼──────┼───────┤ │ │ │燁 │自民國097102│自民國098042│年息0.5335% │ │ │ │ │6起 │5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