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3024號債 權 人 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有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有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釋明何以「甲○○」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 郭宜芳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