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63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63024號債 權 人 富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有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8日裁定命於送達10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並於民國97年10月31日送達聲請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聲請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