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50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75065號債 權 人 任順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1 債 權 人 萬建樺律師即大能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1 債 務 人 元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①②③伍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②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③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卓怡君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