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21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陳薏芬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權 人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海泉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君澤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㈠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抗字第105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查聲請人住高雄縣,與配偶育有分別年約16歲、14歲及10歲之未成年子女4 人,而聲請人於99年3 月間新覓於艾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任職,平均每月有固定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0,000元(與95年度所得 236,318 元相當)外,名下雖有座落高雄縣鳳山市○○段 1305-4、1306地號及其上同段3381建號之不動產,價值為 457,380 元,惟尚積欠有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即房屋貸款437,556 元,該不動產殘值僅19,824元,另聲請人另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計 2,461,429 元,此有民事裁定、聲請人、子女之戶籍謄本、薪資條、95年度薪資扣繳憑單、聲請人之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權表等附卷可稽。 ㈡經聲請人以每1 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7,500 元,清償期間八年,合計清償720,000 元,提出如附件所示之(第三次)更生方案後,雖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第二次更生方案時逾期確答)、玉山商業銀行(第三次更生方案時逾期確答)、永豐商業銀行(第三次更生方案時逾期確答)、臺灣新光商業銀行(未為確答)、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等6 人同意或視為同意,惟所代表之債權額未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半數,而未獲債權人會議之可決。然參以內政部公告之99年度高雄縣最低生活費用為每人每月9,829 元,聲請人除須負擔自己之生活費用外,尚需與其每月收入約40,000元之配偶,共同撫養未成年子女4 人,以聲請人每月約20,000元之工作收入,提出以每月7,500 元清償債務,即需由每月所得較高之配偶負擔較高之子女扶養費用,而於上開內政部公告之最低生活標準範圍內,縮衣節食,樽節開支,足見聲請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再觀聲請人所定8 年清償期所清償之債務總額計720,000 元,雖僅達全部無優先權及擔保權債務總額之百分之29.25 ,然經本院檢視聲請人與債權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蓋皆為信用貸款、現金卡及信用卡債務,諒係聲請人或迫於現實,或因一時輕忽,而不當擴張濫用個人信用所致;而債權銀行為擴展其現金卡及信用卡之市占率,於未確實評估一般消費者實際還款能力及當時之負債比例前,即濫行發卡或准予放貸現金,於融資放款後又未能隨時注意消費者之消費、還款異常情形,進而加以管控,不僅使一般消費者終因無力清償消費款而陷於生活困頓之境,除衍生各類社會問題,更造成社會資源之虛耗,債權銀行於此實難卸其責。 ㈢綜上所述,為促進聲請人經濟生活之復甦及人格發展之健全,進而維護聲請人之基本人性尊嚴,本院認聲請人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所列條件,已屬公允、適當且可行。又查聲請人並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依首揭規定,裁定認可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30 日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附件:更生方案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7,500元 │ │2.每1個月為一期,每期於每月10日由債務人各向債權人給付。 │ │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共96期清償。 │ │4.清償比例:29.25%。 │ │5.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新台幣2,461,429元。 │ │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720,000元。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單位:新台幣元│ ├──┬────────────┬─────────┬────────┤ │編號│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 債 權 金 額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91,564 │583 │ ├──┼────────────┼─────────┼────────┤ │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659,708 │2,010 │ │ │公司 │ │ │ ├──┼────────────┼─────────┼────────┤ │ 3 │花旗( 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178,893 │545 │ │ │有限公司 │ │ │ ├──┼────────────┼─────────┼────────┤ │ 4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309,502 │943 │ │ │有限公司 │ │ │ ├──┼────────────┼─────────┼────────┤ │ 5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01,449 │309 │ │ │公司 │ │ │ ├──┼────────────┼─────────┼────────┤ │ 6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5,308 │230 │ ├──┼────────────┼─────────┼────────┤ │ 7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1,452 │736 │ ├──┼────────────┼─────────┼────────┤ │ 8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6,997 │418 │ ├──┼────────────┼─────────┼────────┤ │ 9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296,271 │903 │ │ │公司 │ │ │ ├──┼────────────┼─────────┼────────┤ │10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31,384 │400 │ ├──┼────────────┼─────────┼────────┤ │1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138,901 │423 │ │ │公司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