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聲字第9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聲字第900號聲 請 人 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4 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聲請人華岡船務代理有限公司」、票號HA105015及理由關於票號HA105015之記載,應更正為「華岡船務股份有限公司」及票號HA091515。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曉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謝宗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