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勞執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勞執字第34號聲 請 人 丙○○ 相 對 人 安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之給付工資等爭議,前經高雄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3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勞資爭議,固經高雄市政府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召開調解會議,惟因相對人對聲請人聲請調解內容有異議致協調不成立之情,有聲請人提出之高雄市政府97年8 月28日府勞資字第0970195961號函暨所附之協調紀錄附卷可稽,兩造間之給付出差費等爭議事件既尚未經調解成立,聲請人聲請就調解紀錄內容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