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1251號聲 請 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中華民國金融消費更生關懷協會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收入狀況等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8 日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聲請人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或其他收入,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3.聲請人聲請前5 年內勞保、公保或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4.應分擔扶養母親劉李秀枝、姪子劉峻瑋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請說明姪子劉峻瑋由聲請人扶養之理由。 5.受扶養人劉李秀枝、劉峻瑋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及全體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6.每月支出膳食費5400元、衣物費500 元、瓦斯費750 元、交通費2400元、保險費11500 元(應提出保險契約及保費繳納證明文件)、日常預備費3000元、雜支費2000元及扶養劉李秀枝5000元、劉峻瑋3000元等實際支出證明文件。 7.請提出門牌號碼為高雄縣林園鄉○○村○ 鄰○○路41號建物登 記謄本或房屋稅單資料影本。 8.請提出聲請人持有建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9.請釋明94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所得6033元種類為何。 10.其餘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 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