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0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278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46條及第4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件: ⒈請提出聲請人領取失業給付之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之證明文件。⒉提出聲請人股票買賣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華泰電子公司、劍湖山世界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賣出後資金流向。 ⒊聲請人97年5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 ⒋受扶養人石劉明珠95、96年度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聲請人聲請前5年勞保之投保資料、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 ⒍聲請前2 年內每月必要支出,膳食4,500 元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⒎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⒏請陳明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⒐其餘有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玉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5 日書 記 官 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