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更字第3024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 項及第6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 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債權人清冊載列原「荷蘭商業銀行」將信用債權轉讓「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惟依卷內所附荷蘭銀行函文、聯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文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信用記錄,前列銀行僅委託該資產管理公司催收業務,尚未將債權轉讓。請說明該債權之現債權人究竟為何,倘該債權確實有轉讓情形,應提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 ⒉請提出投資暐翔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證明文件(若已遺失請逕向偉來證券經紀商申請),又若聲請人另有其他如人壽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存款或其他財產及收入,如有,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⒊聲請前2 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含所有債權人)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⒋聲請前5 年內公保及聲請前2 年內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⒌請說明95、96年任職國軍何單位、96年何時及因何離職,並提出薪資證明。另請提出96年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證明文件(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並扣除已提出之月份)。⒍請提出天上人間商務旅館有限公司之變更事項登記卡或營業登記資料、股東名冊及讓渡清冊,並說明該公司之營業起迄時間、聲請人在該公司擔任何職務及於該公司之投資金額。 ⒎聲請人最近1 個月於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紀錄。 ⒏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國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 日書 記 官 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