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56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 項及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同條例第8 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勞、健保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⒉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⒊96年度薪資扣繳憑單及97年1 月迄今薪資證明。 ⒋依法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⒌受扶養人孫啟瑞及孫蘇銀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⒍全體受扶養人楊哲如、孫奕驊、孫芝樺、孫啟瑞及孫蘇銀之95年、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⒎繕食、租金、教育及扶養支出證明文件(須提出收據及明細)。 ⒏提出承租之高雄市○鎮區○○街89號房屋租賃契約書、聲請前1 日回溯2 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 ⒐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光兆企業有限公司、巴蜀京城有限公司及鼎香小火鍋於聲請人聲請前1 日回溯5 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 ⒑說明於戶籍地址(高雄市旗津區○○○路804 號5 樓)外另於高雄市○鎮區○○街89號租屋居住之原因。 ⒒聲請人聲請前2 年(即自95年6 月26日起至97年6 月2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⒓聲請人所有坐落高雄市○○區○○段1087地號、高雄市○○區○○段66地號及門牌號碼高雄市旗津區○○○路804 號5 樓房屋之土地及建物最新登記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昭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 日書 記 官 張家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