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消債清字第9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違反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狀況之義務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第82條及第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釋明其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事,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等亦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代釋明,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國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書 記 官 黃美秀 附表: 1.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全部」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 2.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收入,請併陳報種類、現值及提出證明。 3.聲請人之父蔡連在、母湯芳95、96年度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依法應分擔扶養父母之人數、分擔比例及家族系統表。 4.每月支出膳食費4500元、交通費1200元、勞健保費671 元及母親扶養費3000元等證明資料影本。 5.請提出聲請人所持有之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股數及現值證明資料影本。 6.請釋明96年、95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美商賀寶芙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營利」所得各為11309 元、13426 元證明資料影本。 7.請據實說明清算聲請2 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8.請詳列應列入清算財團之所有財產明細。 9.其餘有不可歸責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非自願性失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