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2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聲字第1251號聲 請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張清安即八三八水泥企業行 相 對 人 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零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813 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甯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蔡靜雯 計算書: ┌─────┬───────┬───────┐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 7,380 │ │ │費 │ │ │ ├─────┼───────┼───────┤ │戶籍謄本 │ 40 │ │ │ │ │ │ ├─────┼───────┼───────┤ │公示送達登│ 600 │ │ │報費 │ │ │ ├─────┼───────┼───────┤ │合計 │ 8,02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