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4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1035號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優達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丙○○○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17,028元,此裁定已於同年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