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2352號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華森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啟祥律師 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双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為新臺幣2,199,760 元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二庭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