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審訴字第694號原 告 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2 月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