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除字第7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審除字第779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66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7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悅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林昭吟 ┌──────────────────────────────────────────────────┐ │附表: 97年度審除字第779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00│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 │1 │1000 │ │ │1 │ │ │ │ │ │ │ ├─┼───────────────┼──────────────┼────┼───┼────┼───┤ │00│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 │1 │1000 │ │ │2 │ │ │ │ │ │ │ ├─┼───────────────┼──────────────┼────┼───┼────┼───┤ │00│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0 │ │1 │645 │ │ │3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