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560,4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7,5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民事鳳山分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富強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意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2 日書記官 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