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38號上 訴 人 啟翔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即啟翔輕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百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盈舜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63,133 元,應繳裁判費29,269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7 日書記官 王資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