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41號原 告 蔡帛江即帛江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叡齡律師 被 告 永冠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呂盈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陳孟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