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8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818號聲 請 人 邦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相 對 人 丙○○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乙○○、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最新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正本。 三、不動產附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