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5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徐豐益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有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新銀行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因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致協商不成立,而聲請人目前係任職於維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僅22,565元,尚需扶養雙親,是其於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業幾無法維生而已不能清償債務,而其所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並未逾1, 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前所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不成立之原因乃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此有台新銀行97年10月21日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於97年1 月起至同年7 月間任職於維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分別為40,747 、30,042 、35,976 、41,192 、40,822、32,258、36,159元(尚未扣除勞健保費用及所得稅)之事實,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維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單(本院卷第96至102 頁)、在職證明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任職於維新鋁業股份有限公司,每月薪資所得約有36,235元【(40,747+30,042+35,976+41,192+40,822+32,258+36,159)÷7 =36,235】之事實,已可認定。 ㈢聲請人雖主張其有附表所示無擔保債務共計2,372,374 元,尚需扶養雙親,是其於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業幾無法維生而已不能清償債務云云,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債權人清冊為佐。然按「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民法第1114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尚有其他兄弟姊妹劉明德、劉美智、劉素惠、劉美滿、劉美朱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家系表(本院卷第154 頁)、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是依前揭民法規定,聲請人之雙親應由聲請人與其兄弟姊妹合計6 人共同扶養為是;又聲請人自陳其雙親每月支出以內政部台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9, 829元為計算基準,合計為19,658元,故聲請人每月需支出扶養雙親費用應為3,276 元【19,658÷ 6 (扶養義務人)=3,276 】。復審諸聲請人已負債而謂不能清償,其自須以較低之標準生活而節忖開銷用以償債始符誠信,其自不得以無負債人員之一般生活標準以上而同為要求,是以聲請人之必要生活費用支出乃為維持自己生活所需之最低生活費用,亦應按內政部公告之97年度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9,829 元計算。則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收入36,235 元 ,扣除本院所認定聲請人每月上開支出9,829 元及扶養雙親費用3,276 元後,聲請人每月有23,130元可供清償債務。 ㈣以聲請人如附表所示債務總額2,372,374 元,除以聲請人每月可供清償債務金額23,130元,聲請人約需償還102 個月(2,372,374 ÷23,130=102) 。又查聲請人係64年12月21日 出生,目前33歲,未婚,無子女,此有戶籍謄本可參,是聲請人按月清償債務共102 個月(約8 年半)後,尚未逾勞工法定退休年齡65歲,於此自不得認其已有不能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 四、綜上,聲請人尚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其更生之聲請即不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所定要件,且上開欠缺又屬無從補正,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瓊徽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書 記 官 簡文清 附表 ┌──┬─────────┬───────┬──────┐ │編號│債權人 │聲請人債務種類│金額 │ ├──┼─────────┼───────┼──────┤ │1 │富邦銀行 │信用貸款 │158,000 │ ├──┼─────────┼───────┼──────┤ │2 │富邦銀行 │信用卡 │59,712 │ ├──┼─────────┼───────┼──────┤ │3 │國泰世華銀行 │信用卡 │309,827 │ ├──┼─────────┼───────┼──────┤ │4 │兆豐銀行 │信用卡 │79,722 │ ├──┼─────────┼───────┼──────┤ │5 │荷蘭銀行 │信用卡 │166,807 │ ├──┼─────────┼───────┼──────┤ │6 │新光銀行 │信用貸款 │195,270 │ ├──┼─────────┼───────┼──────┤ │7 │遠東銀行 │信用卡 │210,218 │ ├──┼─────────┼───────┼──────┤ │8 │永豐銀行 │信用貸款 │373,000 │ ├──┼─────────┼───────┼──────┤ │9 │台新銀行 │信用貸款 │38,000 │ ├──┼─────────┼───────┼──────┤ │10 │台新銀行 │信用卡 │335,140 │ ├──┼─────────┼───────┼──────┤ │11 │安泰銀行 │信用貸款 │279,000 │ ├──┼─────────┼───────┼──────┤ │12 │中國信託 │信用卡 │167,678 │ ├──┴─────────┴───────┴──────┤ │ 總計:2,372,37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