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33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3364號聲 請 人 佳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5 法定代理人 乙○○ 5 5 相 對 人 甲○○ 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 張,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高雄簡易庭 法官 朱盈吉 一、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 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龔能 ┌─────────────────────────────────────┐ │附表: 97年度票字第3364號│ │ │ │ │ ├──┬──────┬────────┬──────┬──────┬────┤ │編號│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001 │96年8 月1日 │3,310元 │97年1月15日 │97年1月15日 │0000000 │ │ │ │ │ │ │ │ ├──┼──────┼────────┼──────┼──────┼────┤ │002 │96年8 月1日 │3,310元 │97年2月15日 │97年2月15日 │0000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