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70號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9,71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柯彩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