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60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福井有限公司、甲○○、乙○○○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業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00,655 元,應繳裁判費19,90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應補繳18,909元。爰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業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鄭淑華